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一条,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的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而是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会计核算。
支出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月末时,汇总本月福利费支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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