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 > 老师我想问一下物业公司预收的物业费没有开具发票只是开具了收据,第一位老师是这么回答我的这里主要涉及两个税种,一个是增值税
 
wuzixueyuan304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阅读126/ 回复1
老师我想问一下物业公司预收的物业费没有开具发票只是开具了收据,第一位老师是这么回答我的这里主要涉及两个税种,一个是增值税、一个是企业所得税,见下说明: 1、增值税的处理:预收物业费,如果在收取时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果在收取时未开具发票的,在未提供物业服务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一次性收款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应在每月提供物业服务后确认增值税收入,并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你们今年没有开票,12月无需缴纳增值税,待明年提供服务时候确认收入,分期缴纳增值税,但是要注意只要开票不论核实必须当期确认并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实际提供劳务的月份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因此你们今年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待明年提供分期确认收入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3、会计处理如下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也可以放在预收账款中) 待明年每月确认收入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第二位老师是这么回答我的注意:增值税必须在收到物业费的时候一次性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不可以分月或分季计入,那么我觉得第一位老师说的对,老师您觉得呢?
收藏
0
分享到:
共1条回答
这里你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基本正确,而且财税规定也是如此,这里不再追溯和讲解,这里重点说说一次性收取物业费情况下增值税如何处理,见下—— 见下案例: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处2018年3月14日收取2018年1月-12月的物业费,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18年3月一次性确认,还是分期确认?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以下简称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是指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物业公司2018年3月14日收到销售款项,发生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符合“收讫销售款项”的条件。销售的是2018年1-12月的物业服务 ,服务期间是一年,不能简单地按申报期间去进行分摊,目前总局增值税政策中明确可以分摊的,只有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的房租收入。而且一次性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具备了实际的纳税能力!因此文件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
2022-03-15 03:06:58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