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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莉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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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公司在省内设立了分公司 独立核算 企业所得税需要在总公司合并一起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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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下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单独对其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全面核算任务由总机构完成。 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是从企业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的,在税收管理层面上,是没有任何关联的。也就是说,分公司无论怎么核算,都是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分公司能够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不用进行汇总纳税,这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若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所以在实务操作中,采用独立核算方式的分公司,由于进入了“核算方式影响纳税申报方式”的误区,以为独立核算则无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而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及所得税分配表,也就被税务局视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办法,分公司是否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在税务系统中维护成“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也就是在税务系统有没有进行备案,如果没有在税务系统进行备案,就相当于一个独立的企业,则需要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
2022-03-08 16:33:31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