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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顺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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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挂靠别的单位的项目如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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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中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仅供参考:    值得说明的是,对于挂靠经营的企业,存在着挂靠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被挂靠企业支付挂靠管理费的方式,被挂靠企业将收到的挂靠管理费作为小金库管理,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种形式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对于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分两部分考虑:通常的挂靠形式按照被挂靠人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另一类是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本为针对这两种情况探讨会计处理的方法。    第一类: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    这种情况只能将个人作为企业的内部承包来处理,即不违反建筑法,也避免了涉税风险。    挂靠人一般只缴管理费,其他的问题全部由挂靠人自己承担(包含企业所得税)。挂靠的收费方式有以下几种:1、按照合同价款提取百分点;2、按合同价款提取百分点后,还要按照结算价高出合同价款的部分再提取一个百分点;3、按照挂靠一次收取一定的固定费用。    在会计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甲方划款以后,才能再次划款给挂靠人;二是每次划款均必须由挂靠人提供发票;三是工程结算后挂靠人,必须向税务缴税的税票必须返回原件。    例:张某以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名义,与甲方(建设方)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总价2000万。张某与某省路桥工程公司挂靠协议约定,张某按合同总价的3%支付省路桥工程公司挂靠费60万元,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由张某自行负担,以某省路桥工程公司名义缴纳。     某省路桥工程公司(被挂靠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甲方拨款: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应收帐款--甲方 2000    2、拨付挂靠单位工程款时:    借:内部往来 --某某项目 1940    贷:现金(银行存款) 1940    3、挂靠方提供发票时:    (1)材料、设备、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某某项目 1000    贷:内部往来 1000    (2)工资表    借:工程施工--某某项目 (直接人工费) 500    工程施工--某某项目 (间接人工费) 100    贷:应付工资 600    同时:借:应付工资 600    贷:内部往来 600    (3)、税票:    借:税金及附加  =11.56+4.95+2.48=18.99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165.14*7%=11.56    应交税费-教育附加165.14*3%=4.95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165.14*1.5%=2.48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  165.14    应交税费-城建税            11.56    应交税费-教育附加           4.95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2.48    贷:内部往来                    184.13    4、工程结算时:     借:应收帐款--甲方 2000     贷:工程结算 2000     5、结转工程结算项目:     借:工程结算 2000     贷:工程施工—毛利=2000-1600=400        贷:工程施工--成本项目 1600    6、结转收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    借:工程施工--毛利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34.86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165.14     第二类: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    (一)、不体现管理费用的会计处理    例:新望建筑公司以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名义,与甲方某某公路建设管理处签订了一条公路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总价5000万。新望建筑公司与某省路桥工程公司挂靠协议约定,新望建筑公司按合同总价的4.5%支付某省路桥工程公司挂靠费,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由新望建筑公司自行负担,以某省路桥工程公司名义缴纳。    首先说被挂靠公司-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账务处理:    1、收到甲方建管处工程结算款,根据结算单、进账单据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工程结算 5000    2、收到新望公司成本票据,比如3800,并拨付款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800    贷:应付账款-新望建筑公司 3800    借:应付账款-新望建筑公司 3800    贷:银行存款 3800    3、 开具建安发票5000给甲方,做收入及税金计提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87.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9%)*9%=412.84     借:税金及附加 412.84*11.5%=47.48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412.84*7%=28.90     应交税费-教育附加 412.84*3%=12.39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412.84*1.5%=6.19    4、 结转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 5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8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200    再说挂靠公司-新望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     1、实际施工,发生建筑单据成本支出,根据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签收的成本单据移交单(挂靠公司的各种成本支出单据,须以被挂公司-某省路桥工程建筑为抬头取得,否则,被挂公司将拒绝接收。)     借:应收账款-某省路桥工程 3800     贷:银行存款 3800     2、经计算,应收某省路桥工程公司工程结算款5000-5000*(4.5%+3.36%)=4607,而本公司实际发生支出为3800,其差额作为应收账款处理,贷方则作为营业收入缴纳相应税金。因此,此时新望建筑应该开具建安发票807给某省路桥工程建筑以取得该笔款项的回收,否则,某省路桥工程公司因为没有相应成本票据而无法做账。    借:应收帐款-某省路桥工程 807(4607-3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7    3、 收到某省路桥工程建筑划拨工程结算款4607    借:银行存款 4607    贷:应收账款-某省路桥工程 4607    从上述处理,可以看出,被挂靠公司某省路桥工程建筑收取的挂靠费5000*4.5%实际是没有单独计税的,实际上,这种业务相当于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一个内部结算,新望建筑公司此时仅仅是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一个内设施工队伍,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当然,这是基于挂与被挂双方的协议约定,明确了彼此的法律责任及纳税义务的。如果被挂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对外不负有纳税义务,则挂靠公司就是纳税义务人,那么,被挂公司收取的挂靠费就要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二)、体现管理费用的会计处理     按照(一)中的案例,会计处理如下:    首先说被挂靠公司-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账务处理:    1、收到甲方建管处工程结算款,根据结算单、进账单据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工程结算 5000    2、收到新望建筑公司工程发票4607万元,5000-5000*(4.5%+3.36%)=4607万元,并拨付款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607    贷:应付账款-新望建筑公司 4607     借:应付账款-新望建筑公司 4607     贷:银行存款 4607     3、 开具建安发票5000给甲方,做收入及税金计提     借:主营业务成本 4607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93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00*3.36%=168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5000*3%=150     应交税金-城建税 150*7%=10.5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 150*3%=4.5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附加 150*2%=3     4、 结转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 5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607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93     5、确认管理费收入:5000*4.5%=225万元,开给新望建筑公司管理服务费发票,     借:应收账款--新望建筑公司 225     贷:其他业务收入 225     计提税金:     借:其他业务支出 12.61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225*5%=11.25     应交税金-城建税 11.25*7%=0.79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 11.25*3%=0.34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附加 11.25*2%=0.23    再说挂靠公司-新望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     新望建筑公司的所有成本支出以自己单位名义实施,按照4607万元确认工程收入,具体会计处理此处不在赘述。     需要强调的是,收到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管理服务费发票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 225     贷:其他应付款---某省路桥工程公司 225     这样的会计处理下,分包给新望建筑公司的4607万元,新望公司提供建筑业发票,同时某省路桥工程公司也就工程合同金额5000万元,缴纳了营业税金及附加,按照营业税的分包差额纳税的规定,这里有一个税务部门能不能认可的问题,如果能够认可,则差额纳税,否则,则会全额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就是说4607万元可能会被两次纳税。另外,挂靠管理服务费某省路桥工程公司开具了服务业发票,缴纳了税金。可见(二)的会计处理方式没有(一)的会计处理方式的税收负担轻,这样的方式不可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营改增以后,分包的合同很关键。    三、挂靠经营中的涉税问题    1、增值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的是法人制所得税,即按照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来进行所得税的缴纳和汇算。除非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方关系,才需要调整纳税。    3、个人所得税方面,第一类: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有一个最终的利润分配问题,在向个人分配利润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的规定,①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②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③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2022-03-08 14:13:02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