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生产企业。企业委托加工的货物,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这三项条件分别为: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合上述可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申报退(免)税,第一个条件是指与自产货物名称、性能相同;第二个条件必须是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第三个条件签订委托协议。从三个条件看委托加工能否退(免)税与你们是否直接生产这种产品有关联但未必必须本企业参与生产全过程或部分过程,也就是如果全程没有参加,但是与本企业产品有联系(见上)且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也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出口退免税。好了仅供参考,不知你是否明白,欢迎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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