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另外你们 取得的财政返还,属于对开发产品-酒店的补偿,因此应当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且应当冲减开发成本的账面价值610万。会计处理为(未提及税费忽略不计):借:银行存款610万 贷:开发产品-市酒店 610万好了,仅供参考,你们的情况和上述规定对照一下再行决定,同时建议你在咨询一下当地行管部门,以当地和国家规定操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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