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记录和反映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新收入准则增设和取消了一些会计科目,并改变了原来诸多会计处理方式。增设“合同履约成本”科目取代原建造合同下的“工程施工”科目,增设“合同结算”科目取代原“工程结算”科目,并取消“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当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月末,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分摊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贷记“合同履约成本”科目。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合同收入,自“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借方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 并根据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及材料采购等结算确认的项目成本,自“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贷方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这一点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项目完工前一直不结转是完全不同的。此外,施工项目毛利不再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进行核算,而是将施工项目毛利直接计入利润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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