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中: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所以在纳税申报时候需要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抵减应交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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