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公司将工程总包给我公司,合同金额50万元,我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合同金额40万元。三个公在同一地区不涉及预交,我公司是否可以差额计税。
1、我公司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万元(不含税,税率3%),丙公司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0万元(不含税,税率1%),甲方和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丙方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工程适用简易计税,
1、我公司如何填写申报表(会计分录和计算应交税金)?我公司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51.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5
借:主营业务成本39.223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1767
贷:应付账款-丙公司40.4
税金结转分录下面哪个正确?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0.3233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0.3233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0.3233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0.3233
以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请指正!
0.3233=(51.5-40.4)/1.03*0.03 51.1767=51.5-0.3233
以上是按简易计算,乙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时要考虑增值税免税(按差额后的金额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