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出口企业如果出口非视同销售购入商品,一般只是出口免税,但是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关于什么情况属于视同销售自己生产的商品,见下另个相关的规定: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资产货物的范围(39号通知附件4)(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三) 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或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资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附件3),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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