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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莉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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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愉快]公司2020年12月开据了专票60000万元 2021年8月升为一般纳税人 年底了这笔款已确定无法收回 发票可以冲红吗 还有税点不同 开票时是小规模1个点 现在是一般纳税人6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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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们的情况不能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理由如下:首先,客户不付款不是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规定方法处理。因此,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的前提是发生销货退回或销货部分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参考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销售退回是企业因售出货物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折让是因售出货物、提供服务、劳务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因此,企业不能因为客户不支付价款而开具红字发票。其次,客户不付款不能冲销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已向客户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也向客户开具发票,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不能冲销销售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已向客户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除特殊规定外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企业已向客户销售货物等增值税应税行为,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能因客户不付款而将已确认的收入进行冲销。客户不按合同付款形成的坏账,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申报坏账损失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作为坏账损失申报税前扣除后,如再从客户处收取款项,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如何冲红的问题: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2021-12-24 01:47:21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