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发票必须在年底取得才能做当年费用并税前扣除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没有取得发票或者有效凭证的,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取得;没有发的奖金,要尽快发,如果经过薪酬委员会领导决议不再发或发的金额低于预提数,那么就要重新调整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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