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维修维护剩余国有资产,会计核算有十分明确的操作处理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财务核算,下面处理建议,仅供参考。
当发生维修维护支出时,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财政授权支出—商品服务支出—维修(护)费,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维修结束回收有剩余国有资产时,编制“登记表”,详细记录回收地点科室、物品名称、材质、规格、数量、重量、长宽度量、估价、计算估价总值,接收保管人签字,回收科室负责人签字,维修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等内容。依据登记表,借:存货—维修中收回材料,贷:待处理资产损益—维修中收回材料。
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请示处置该项资产意见,根据批复文件,借:待处理资产损益—维修中收回材料,贷:存货—维修中收回材料,同时借: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应缴国库款。
如果不做上述销售的会计处理,还可以在以后维修中再次利用这些剩余材料,领用时在“登记表”登记出库。借:待处理资产损益—维修中收回材料,贷:存货—维修中收回材料。如果维修剩余国有资产不见了,那么是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单位的资产就不完整了。因此,通过规范的事业单位维修(护)支出的财务核算,可以降低资产流失风险,提高事业单位财务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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