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关于收汇的问题,你可以参考一下相关规定————
1、30号、51号、16号公告最终明确了三类出口企业严管,必须先收汇才能申报退税。
(1)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2)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2、对于其他出口企业,30号公告明确:可以先申报退税,但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出口年度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申报期的截止日)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
4、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特殊情形原因,不能收回或不能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至日内(注意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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