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个所税和残保金都是有优惠政策,详细讲解如下——————
残疾人保障金是有优惠政策的,见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个所税优惠政策,见下:
01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0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相关税种。
链接:《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19〕523号)
03
从事农业“四业”(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农业“四业”(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57号)
04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相关税种。
链接:《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19〕552号)
05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
微信客服

微信号:ketang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