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8】33号文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连续12个月销售额),都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为一般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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