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12号公告,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因此采购专用发票的货物品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一致;计量单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两个单位之一一致(如果只有一个计量单位,更要一致),否则不予退税。至于规格型号,没有明确的政策要求。但是建议或者不写,或者与报关单一致,避免麻烦。所以计量单位不是换算的问题,而是必须一致的或者与报关单之一的单位一致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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