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认为作为价外费用处理较为妥当,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所以你们应当开具发票给对方,如果是应为建筑服务引发的赔偿,那应该按照建筑业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好了仅供参考。
-
微信客服

微信号:ketang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