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公告的规定,有四类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必须同时录入收汇或不能收汇明细进行申报:
1、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2、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收汇凭证是冒用的;3、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4、超期申报出口退税业务的(即在次年4月份申报期截止后再申报以前年度业务的出口退税)
以上四类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的同时要填写收汇明细一并进行申报。如果不能收汇的,对于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3所列的9种不能收汇情况的,需同时填写不能收汇明细进行申报。你可以对账上面规定执行,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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