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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员小画家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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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今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优惠政策吗,我企业是阳江市酒店,因为疫情停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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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简略归集如下,仅供参考————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2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从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可见,以上政策仅对增值税优惠享受对方限定住房租赁企业,而对于房产税的享受对方没有限定为住房租赁企业。也就是说,没有报备为住房租赁的企业,不能享受增值税减按1.5%的政策,但可以享受房产税减按4%的优惠政策。 2、2021年3月23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见下备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备注:财税〔2019〕38号 见下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地方性减免税的政策,这些政策多涉及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等财产行为税。近日,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详解了疫情期间有关财产行为税优惠热点问题。所以建议你在关注一下当地税务的相关优惠政策信息。例如:经江苏省政府同意,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中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上述相关的优惠政策,如有遗漏在所难免,建议你在多多参考相关信息资料。
2021-10-27 03:03: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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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谢谢
2021-10-27 10:32:29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