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无须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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