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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上的必胜客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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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工程建设公司,与一家房产开发公司鉴定一项住宅建设的项目。目前有一部分住宅可以开始预售。为了可靠及时拿回工程款。我们老板想和开发公司联合出资成立一家房屋销售公司,我们占股51,收取的预售款由我公司优先支付给建筑工程公司,老师您看这样操作合适吗,税务方面有哪些利弊,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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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条回答
这里有个问题,如果你们成立一家销售公司,但是房产开发公司需要将房产先卖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再将住宅对外销售收回货款,这个过程中你可要交双份的税费,比如:过户费、印花税等,况且还要增加了不少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税风险,你看是否值得。与其那样子倒不如你们投资开发公司成为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你们控股,不是一定的效果吗;也可以采取收到预收款后在施工的稳妥的办法。好了仅供参考。
2021-09-24 08:23:50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