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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上的必胜客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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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工程建设公司,与一家房产开发公司鉴定一项住宅建设的项目。目前有一部分住宅可以开始预售。为了可靠及时拿回工程款。我们老板想和开发公司联合出资成立一家房屋销售公司,我们占股51,收取的预售款由我公司优先支付给建筑工程公司,老师您看这样操作合适吗,税务方面有哪些利弊,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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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为了及时收到货款而成立的销售公司,你们控股。但是作为单独的公司之间业务往来(房产买卖)就要单独开票单独纳税,而且容易重复纳税或多缴税款,各项手续和纳税申报很麻烦,弄不好还要出现税务风险,因为你们不可能平进平出,而且如果是关联关系税务会特别关注的。建议你们和开发公司签订一个回款协议,按照售出款项及时按照比例返回你们的货款。好了仅供参考,有问题欢迎你提出。
2021-09-18 05:32:52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