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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慧子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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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是一家建安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把其中的劳务分包给一家小规模劳务公司,分包金额30万,劳务公司给我们开1%的普通发票,我们公司给甲方开9%的专票,就这30万的普票我们公司在纳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进行差额纳税,还是说分包款项只能开具专票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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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只就你询问的扣除凭证的问题,回答如下,仅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普票或专票都可以)。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021-09-09 08:22:51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