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相互借款(也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
相关规定:
①《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金融服务。其中,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对贷款服务的含义做出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提供的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获得的利息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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