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筹建期费用包括如下内容——开办费是指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筹建活动相关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酬及其各种社会保险,董事会会费和联合委员会会费,企业登记与公证的费用,印花税,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银行开户费、租赁与装修费、广告与业务宣传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人员培训费、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综上,筹建期银行贷款利息应该计入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一致。即:管理费用-开办费。根据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的筹办费处理方法①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②或者列为“长期待摊费用”,自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低于三年进行分期摊销,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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