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栀子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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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目前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具发票前除了预交所得税、增值税等以外还预交千分之五的个人所得税,有的则认为营改增之后,有规定取消了预交个人所得税。请问那种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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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施工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好多地方取消了核定征收,比如,福州市,自2021年6月1号起执行,不再核定征收个税),核定比率各地不同,一般0.4%~2%。 所以,个所税的预交和正常缴纳个税类似,只不过是支付工程人员工资薪金向工程所在地申报缴纳,具体如何操作你在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2021-08-26 09:42:49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