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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静子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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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家是小规模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无票房租每年30万,每个月计提走什么科目报销? 无票,到年末的汇算清缴的时候,是不是这么算的 30万*0.25*0.2=1.5万也就是说,公司缴纳1.5万的所得税,这个房租没有发票也可以走账!? 那要是去税务局代开的话,具体需要我司补缴多少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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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待摊费用科目取消了,但是待摊的业务还要待摊,目前一般付款后直接放在往来科目中,当待摊计提时候,直接从往来科目转出至成本费用就是了。 二、没有发票可以像有发票那样子做账,但是最大的风险就是不可以税前扣除,年初汇算清缴时候要纳税调整,但是调整的金额要与其他调整事项合并,看最最后的汇总调整结果,才能判断是否需要补足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出租房屋涉及税费见下: 1、增值税———— (1)非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3%,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减按1%征收。 (2)自然人)出租房屋等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 (3)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常见的不征、免征增值税范围: (1)销售额未达到每次(日)500元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2)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5)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6)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提供生活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7)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8)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详见《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首项/纳税服务/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提醒1】免征增值税的,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不征收。 【提醒2】对免征增值税项目,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自动打印“***”。 【提醒3】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市区的,增值税额的7%,县城(镇)的5%, (2)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的3%; (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的2%。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上附加税费减半征收。 3、个人所得税—————— 1、非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业务——存在着较大的行业和地区差异。 (1)对自然人从事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采取按照开票销售额的一定比率核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2)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适用于房屋转租)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提醒】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021-07-22 07:30:40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