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果是含税价格,则需要缴纳增值税=50/(1+3%)*1%;如果是不含税价格,则需要缴纳增值税=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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