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
1、正当理由低价转让个人股权。何为“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给出的四个情形,典型的如: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股权低价转让,本质上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适合特定的企业,同时提交的材料应符合实际。
2、恰当运用“核定”法。67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区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4、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对于间接持股的股东,应该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而不是就个税论个税,可以积极争取行业性、区域性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实现个人整体税负的降低。
5、先分后转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筹划方式:分配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后转让股权。
6、递延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款: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
筹划方式:股权收购、股权置换、先分立后合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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