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师,请问出口不能收汇申报,认定和未认定怎么区别呢?————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公告的规定,有四类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必须同时录入收汇或不能收汇明细进行申报:
1、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2、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收汇凭证是冒用的;3、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4、超期申报出口退税业务的(即在次年4月份申报期截止后再申报以前年度业务的出口退税)
以上四类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的同时要填写收汇明细一并进行申报。如果不能收汇的,对于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3所列的9种不能收汇情况的,需同时填写不能收汇明细进行申报。。
按照政策规定,出口企业,首先应按规定在出口日期的次年四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前完成收汇。如果在四月份申报期还未完成收汇的,首先看一下是否符合视同收汇情形,可以申报不能收汇手续,只有在完成收汇或者办理了不能收汇手续后,才可以申报退税。
如果是符合了视同收汇情形,可以申报不能收汇,具体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应如何操作呢?
我公司有一单报关单合同约定要2021年底才收完汇,如果我要在2021.03期申报退税,做未收汇申报,应该怎么填?——————
这里以单机版系统为例:
首先,如果是未认定为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在申报时,
第一步,在其他向导的“其他申报数据采集”中进行数据的采集,选择“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录入(未认定)”。
第二步,在“生成其他业务申报”中,选择“生成收汇申报数据(未认定),进行数据的生成。
第三步,在“打印其他申报报表”中,选择“打印申报报表”,进行报表的打印。
其次,如果是认定为收汇企业,比如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在申报时,数据的录入是在退税向导的数据采集中“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中进行的。数据采集后是需要连同出口的明细数据一起生成后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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