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二、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划重点:
1.实施时间:2021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2.《公告》明确,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了简化,新版报表采用了“分类填报”的设计思路。对于绝大部分企业,只需填报一张主表,并在主表上填写相应的具体事项即可完成申报,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
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第三、关于开票延续了实施的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划重点:
1.《公告》明确规定小规模人3%减按1%,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月-3月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4月1日-12月31日与其他省份一样,执行3%减按1%优惠政策。湖北小规模疫情免征和暂停预缴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已经结束。
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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