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第十一条对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八项条件中的第(五)项明确,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注意: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时,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确定,并非按每一年度的比例分别计算,在实务中也是这样执行的。
其次,你说的比例过低,我认为这里你可以适当增加研发费开支,增加的不会太大的支出,你可以享受更大的税前扣除金额,而且还可以享受高新企业优惠政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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