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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子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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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是分包方(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开具的是3%的专票 我们工程有点符合甲供材 我们自己也再分包了 涉及 到的工程成本的发票有分包款和材料款的 我想问的是 我作为第二个分包方 取得的材料和工程服务可以作为分包款 差额计算增值税吗? 取得是材料的供应商和分包款的供应商不是同一家 分别是没有联系的两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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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据此,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总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 这里暂且不谈是否可以差额扣除问题,你们再次转包给另一方是否违反了上述规定,建议谨慎处理。
2021-01-26 01:42:16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