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财政所要求是对的,但是要注意如果开票时候向财政所缴纳了个所税,你们进行个税申报时扣除已缴纳的个所税;反之你们要代扣代缴,也就是交一次,不可以重复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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