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 > 老师 我想咨询哈 我们是药店 还有开可以一个分店 (两个药店之间可以调拨商品不)会计上要怎么出来?
 
梅子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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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我想咨询哈 我们是药店 还有开可以一个分店 (两个药店之间可以调拨商品不)会计上要怎么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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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我想咨询哈 我们是药店 还有开可以一个分店 (两个药店之间可以调拨商品不)会计上要怎么出来? 一、总分机构定义 总分机构是指总机构和分机构。最常见的是总公司和分公司。 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 分支机构在不同的企业或行业有不同的名称,如在有些企业称为分公司,有些企业称为分厂,商业系统称为分店,银行系统称为分行等。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 这一项规定只适用于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相互之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不包括相关机构之间相互移送原料和半成品等不是用于销售的货物。 这里所说的用于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同时,国税函[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总分机构之间划拨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由于资产权属并未发生变更,故划出方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划入方也无需缴纳契税。 3、印花税 总分机构之间使用的调拨单不需要计算缴纳印花税。 原因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第一,印花税属于行为税的一种,其行为主体属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双方均具有缔约自由,体现了平等自愿的民事法律原则。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不具备和总公司平等协商的缔约自由。总分机构之间调拨货物、划拨资产等,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内部的业务往来。 第二,该调拨单是否具有合同性质,即是否明确双方了购销关系,可以据以提供货物和结算价款?由于总分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的数量和价格通常由总公司主导、授意或者审批,这种调拨往往体现的是总公司单方面的意志;调拨双方据以供货和结算的调拨单,本质上更多的体现的是总分机构之间的从属关系。因此,该调拨单不具有合同性质。 4、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第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总分机构之间调拨货物、划拨资产不视同销售。 三、会计处理 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比如总公司调拨设备给分公司) 总公司账务处理 借:内部划拨资产   贷:固定资产 分公司应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内部划拨资产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分公司账务处理(总公司销售给分公司) 分公司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 总公司应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好了,仅供参考,具体实施以国家和当地相关规定为准。
2021-01-17 02:15:44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