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上述,同一人成立多家个体工商户,应当合并纳税申报,只能扣除一个60000元。
-
微信客服

微信号:ketang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