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者是否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主要是以生产何种产品为依据进行判断的,见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上述项目所得,其中,有八类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有两类项目所得减半征收,按项目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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