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先不考虑发票问题,你们应该按照受益期限预提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这是毋庸置疑的。
②至于发票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由此政策可知,企业当年发生的费用,发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转年5.31)到达,在汇算清缴时就无需纳税调增了,也就是可以税前扣除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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