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差津贴、误餐费的个税处理:不征收个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但是要注意:关于差旅费或误餐补助的标准不是随意的,一般当地财政或地税等部门制定,标准内的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出差津贴、误餐费报销是否需要发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如果是出差补贴,应该不用发票.金额在限额内直接做账,限额外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要金额不超过当地税务局认定的出差补贴标准就行了;在报销时和出差发生的一些车票、住宿等发票一起填写出差费用报销单;在报销单上注明出差补贴,并列明计算方法就行了。但是各地要求略有不同,例如:有地方要求有发票的可以税前扣除,不缴纳个税;没有发票的直接发现金的缴纳个税,所以建议你在咨询一下当地税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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