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进行财税处理
1. 雇佣关系的表现:同时
——签订了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
——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例】按月支付报酬的保洁人员
2.个人所得税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
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
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社保处理
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5.会计处理
临时工工资应当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而与正式职工一样。
二、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进行财税处理。
1. 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表现
——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例】按次支付报酬的保洁人员
2.个人所得税
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提醒】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3.企业所得税
按照劳务费税前扣除
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
按规定提供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未超过起征点的不需要代开发票)
4.社保处理
不属于社会保险基数
5.会计处理
按照劳务报酬/劳务费核算,不纳入职工薪酬核算
三、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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