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接收捐赠资产,账务如何处理 ————
《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①接受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②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注意:除了上述方法外,如果没有发票,可以向正常有发票那样子做账,提折旧,但是不可以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候要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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