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如果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若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没有取得发票满足一定条件(见上规定)可以税前列支,但是正常情况下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无需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介绍给你,仅供参考——————
①支付给个人500元以下支出
②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③支付差旅津贴、误餐补贴
④支付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例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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