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出售时如果含税,则需要计算不含税收入=含税金额/(1+3%);税款=不含税收入*3%。
好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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