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只有以下情况可以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候无需纳税调整————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二、税前扣除需要的证据资料————
1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 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 属于诉讼案件的 : 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 失踪证明
5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6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各种情况见上。
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作了列举: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17年度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因此,在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无须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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