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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清风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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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地方关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40%部分)。 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100万*25%)*20%*(1-40%);我在季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直接就这样计算出来的金额填表交税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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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条回答
是的。季度时候可以这样计算,但是年度汇算清缴时候在根据实现利润情况进行调整,如果没有超出100万元就无需调整了。
2020-09-30 07:50:55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