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捐赠货物,税收政策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免征
根据9号公告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状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处需要注意,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并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企业无偿捐赠货物,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根据9号公告的规定,企业无论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还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货物税前扣除凭证,除了与捐赠现金相同的扣除凭证《公益性捐赠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外,9号公告在扣除凭证上有了新规定,对于企业直接捐赠给医院的物品,可以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020-10-10 02: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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