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给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累计折旧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XX年度费用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备注: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
微信客服

微信号:ketang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