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一次性偿等支出,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后,由企业承担的,属于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企业职工因公伤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3)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4)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所以你们情况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
-
微信客服

微信号:ketang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