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两家以上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并税前扣除,但是要按月申报个税,年度集中汇算清缴。关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申报问题,回答如下供你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例如:某居民个人在集团公司下属A、B两家公司同时任职。2019年A、B公司每月各向其发放工资15000元和12000元,其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选择在A公司缴纳,且个人承担部分为每月20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600元,选择在A单位扣除,则:A公司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5000×12-60000-2000×12-3600×12)×10%-2520=2760元,,B公司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2000×12-60000)×10%-2520=5880元该居民个人全年合并应纳税所得额=((15000+12000)×12-5000×12-2000×12-3600×12)×20%-16920=22440元不考虑其他情况,该居民个人需要在2020年3月1日-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税, 即22440-(2760+5880)=1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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